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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21日

實價登錄上路,但移轉不以實價課稅

實價登錄上路,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30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。



稅捐機關表示,行政院已核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自2012年8月1日開始施行,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(買方)、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,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、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。惟該項登錄資料,不會用於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。


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土地所有權移轉,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、第30條及第31條之規定,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房屋所有權移轉,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,是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稅基。因此,自8月1日起不動產買賣,雖應向地政機關申報登錄實際交易價格,惟該項實價資料,在現行法令修改前,並不會作為日後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依據。


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原文網址:
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01920/%E5%AF%A6%E5%83%B9%E7%99%BB%E9%8C%84%E4%B8%8A%E8%B7%AF%EF%BC%8C%E4%BD%86%E7%A7%BB%E8%BD%89%E4%B8%8D%E4%BB%A5%E5%AF%A6%E5%83%B9%E8%AA%B2%E7%A8%85